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4)第07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冶卫计征决冶卫计征决(2014)第07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4)第07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