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大冶市民政局、第三人刘*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全起昌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全幸国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黄细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