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大冶市民政局与大冶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大冶市民政局、第三人刘*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