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39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