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公安县**主委员会诉被告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安县**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安县**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安县**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苏**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朱**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柳**、陈**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柳**、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