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苏**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4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苏**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4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肖友桃、苏**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1306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肖**、苏**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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