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邓**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2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邓**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2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张*、邓**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张*、邓**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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