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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王**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王**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刘**、王**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7126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50元由被执行人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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