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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襄**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米**与原审被告襄**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初字第0006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襄**分局,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襄州区人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故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4号移送中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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