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城**理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谷城**理局在调查处理王*交通行政违法一案中,被申请人王*未经公路管理机关批准,驾驶其所属的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擅自在谷城县境内超限行驶。申请人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请求本院对王*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理局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抵偿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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