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5)第006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邓超、代瑞侠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68352元。为防止被申请人邓超、代瑞侠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5年7月6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武穴市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邓超、代瑞侠财产线索范围内的银行的存款683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邓超、代瑞侠财产线索范围内的银行存款6835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