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穴**源局与饶锡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土资处字(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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