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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护局与中国石**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限公司不服被告黄梅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黄冈**民法院决定管辖。黄冈**民法院作出(2015)鄂**行初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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