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涂**、闫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周**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源局与武穴**粉丝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一审行政裁定书00036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陆**一审行政裁定书00039
武穴**管理局与柯*成一审行政裁定书00028
武穴**管理局与胡**一审行政裁定书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