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注册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案外协商处理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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