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工商处字(2014)第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工商处字(2014)第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4)第3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