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国**任公司与英山县**督管理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国**任公司诉被告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第三人英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一案,黄冈**民法院以(2014)鄂**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国**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