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和蕲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限公司不服被告蕲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蕲工商责改字(2013)7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3月2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5日蕲春县人民法院报请黄冈**民法院决定管辖,黄冈**民法院3月19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武**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限公司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