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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黄冈**民法院决定管辖。黄冈**民法院作出(2014)鄂**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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