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诉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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