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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能建公司诉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城市能建公司诉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原告**建公司于1997年以该公司的名义取得位于麻城市黄金桥陡坡山村位于火车南站对面一宗面积为5301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一块,建设用地批准书字号为(1997)麻土分字第004号,有效期限自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后从1999年12月开始,原告以麻城**限公司名义将所征用的土地陆续转让给李**、严**等21户。现原告**建公司以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调换的面积有误差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麻城市能建公司在麻城**管理局没有该公司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办理土地和规划办证手续过程中,出现两个不同的公司印章。且该两个公司均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以麻城市能建公司的名义起诉,其起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麻城市能建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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