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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谈静诉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谈*诉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谈*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谈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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