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谈*诉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谈*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谈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夏先能、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夏**、金细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夏**、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夏**、胡**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原告浠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浠水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