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03月11日,本院收到段**、盛**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本院依法撤销安集建(93)字第1433041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错列被告人且在本院释明后拒不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的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段**、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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