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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强制收容审查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强制收容审查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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