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强制收容审查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罗**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葛*、柯**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黄**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方**、葛**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李**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葛**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孙**、王**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雷**、夏**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和通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黎**和被告通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