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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和通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不服被告通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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