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罗**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明买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刘**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周**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王**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桑**、宋**与咸宁**管理局咸安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