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陈**诉被告崇阳县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五原告提交了有关资料。为此,五**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住房和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陈**、陈**撤回对被告崇阳县住房和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陈**、陈**、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