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