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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社局与精武农业发展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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