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等与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陈**诉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陈**、陈**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陈**、陈**、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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