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华**限责任公司、恩施市齐进房地**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一案中,被告以政府参与主持双方庭外协调为由申请延期开庭,获原告同意。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下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恩施州华**限责任公司、恩施市齐进房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