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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华**限责任公司、恩施市齐进房地**责任公司不服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华**限责任公司、恩施市齐进房地**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一案中,被告以政府参与主持双方庭外协调为由申请延期开庭,获原告同意。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下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恩施州华**限责任公司、恩施市齐进房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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