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恩施**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金厚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刘**与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汪**与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庞*想与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吴**与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恩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利川市毛坝镇和平村四组(以下简称和平村四组与利川市毛坝镇和平村一组(以下简称和平村一组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彭*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黄红桃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