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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恩施**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恩施**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金厚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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