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款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卢状在银行的存款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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