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在银行的存款2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