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刘**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毛**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梅**、刘**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国洲、肖**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兵舟、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6)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