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3)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3)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3)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3)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程*、陈**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01760元,从2013年4月20日起每月按2‰计算滞纳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