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再审申请人李**、刘**、吕**因与被申请人桂东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原告张**、汤锦连地矿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2)郴行赔终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李**、刘**、吕**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