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冷水**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永州市**偿委员会(2013)永中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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