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永州市**偿委员会(2013)永中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陈**与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桂东县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赔偿裁定书
张**、何**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倪**与长**心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李**与长**心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李**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姚**、李**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胡五一与长沙**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五一与长沙**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