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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李**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李**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岳阳**民法院(2013)岳中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李**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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