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岳阳**民法院(2013)岳中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