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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行立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征地补偿告知书》不仅告知了征地的相关程序和补偿费用,也对上诉人的腾地时间进行了限制,否则逾期视为放弃按期拆迁奖励费。同时,《征地补偿告知书》还对上诉人的救济渠道、时间进行了限制,故该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因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作出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向长沙**源局申请行政复议。长沙**源局认为该《征地补偿告知书》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作出了长国土资复决字(2014)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刘**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行立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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