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湖**组织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有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故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亦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单**起诉湖**组织部要求公开全省“参公”相关信息,而湖**组织部并非行政机关,亦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湖**组织部从事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