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宁人社监理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法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人社监理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法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人社监理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法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长沙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人社监理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法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应付工资、赔偿金、押金三项共计155104.5元和罚款39000元,合计为194104.5元送交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812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