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宁爱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金额有误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宁爱军的宁花计生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