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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与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醴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醴陵市政府)与被上诉人湖**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公司)及原审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醴陵市国土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醴陵市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欧**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波及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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