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醴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醴陵市政府)与被上诉人湖**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公司)及原审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醴陵市国土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醴陵市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欧**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波及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