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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清莲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清莲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株天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易清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清莲,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1)株天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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