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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16组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20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16组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20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1)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负责人肖**、16组负责人肖**,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曾文*、陈**、原审第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20组负责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16组于2011年10月14日以争议各方已协调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16组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茶陵县下东乡桥边村15组、16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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