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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湖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冯*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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