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请理由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聂*新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尹**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茹**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赵**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余*多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唐**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李**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醴陵**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史**等33名村民要求确认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上诉人刘**、晏**、刘**被上诉人茶陵**理局房屋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