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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楚**与被申诉人株洲市教育局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请理由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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