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石制品厂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石制品厂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石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理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石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石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