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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石制品厂与株洲**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石制品厂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石制品厂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石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理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石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石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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