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陈**、陈**、陈**诉株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陈**、陈**、陈**诉株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株洲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株洲**民法院提起诉讼。株洲**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1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原告申请追加湖南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三**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次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陈**、陈**、陈**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株洲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尹*,第三人湖南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依据湖南省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543号审批单依法征收原告村组土地43.6亩用以湖南**划办公室在株洲县洲坪乡荷塘村河段芳塘排水闸与罗家坪排水闸之间建设水上服务区。现水上服务区已经基本建成,原告经测量发现水上服务区违规侵占原告村组土地达10多亩。原告向被告及县国土局进行了举报并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及县国土局答复原告水上服务区建设项目超红线1700.5平方米。被告超面积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株洲县人民政府超审批面积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既未达到水上服务区征地项目所在村(组)村(组)民过半人数,也并非该项目征收土地的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并没有违法征地。县政府所征收的43.6亩土地手续完备,补偿也已支付到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超审批范围征地。水上服务区建设项目超征地红线1700.5平方米是用地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且已由株洲县国土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第三人在具体实施水上服务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超土地使用面积的情况,且已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1)2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该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四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而四原告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庭审查明,第三人超占的土地没有进行发包,即没有具体的使用人,故四原告并非超占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因此并不具有原告资格。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陈**、陈**、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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