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吴*根诉与上诉人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株洲市**有限公司、陈*、张*和吴**股权变更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根诉与上诉人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株洲市**有限公司、陈*、张*和吴**股权变更登记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吴*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吴*根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10月9日、10月18日两次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吴**与被上诉**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按申请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